佟德志
  一提憲政,我們就會想到英國和美國。我們提到這兩個國家的憲政精神時,主要是兩條:限制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。以美國的憲政為例,我們來看看憲政的實際運作是什麼情況呢?
  實際上,制定憲法前,美國的邦聯沒有什麼權力,甚至是收稅的權力都沒有,何談限制權力呢?美國的制憲會議不是為了限制權力,而是為了急劇地擴張權力,只有這樣,才能還清國債。有意思的是,熱衷於制定憲法的,都是那些債券的擁有者。而且,美國憲法在整個發展過程中一直都是在擴張權力。拿美國制憲之初的權力和現在美國的權力做一個比較,大家就清楚了。
  從權利的角度來看,當年美國制定憲法的目的之一,就是要限制在美國已經風起雲涌的民主事態。美國要召開制憲會議時,美國“國父”傑斐遜就反對,他從巴黎寫信回來說,不能因為小小的暴亂就把風箏放出來嚇唬院子里的小雞。因此,說用憲法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,顯然也是有問題的。
  回到中國,小平同志在改革開放之初就提出了“民主的制度化與法律化”問題,這實際上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關係,一直發展到今天,我們找到了“人民當家作主”和“依法治國”兩條線索。而在西方,這一對關係表現為憲政與民主。西方學者認為,憲政與民主兩者之間是衝突的,一直到現在,憲政派與民主派經常打架,這同憲政與民主在實踐中的衝突是聯繫在一起的。
  美國的情況與中國30年改革開放的實踐不同。中國的民主與法治關係走的是和諧的道路,我國學者一般不會認為民主與法治是衝突的,這也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實踐反映出來的。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有待深入研究。▲(作者是天津師範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教授)
(編輯:SN0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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